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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(交易商)管理办法
1、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租用席位,按网上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交易设施。
2、网上市场收取席位租金及开户费用,其标准如下:
a) 租期半年,3000元;
b) 租期一年, 5000元;
c) 租期三年, 10000元;
交易中心可调整席位租金标准
3、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:
3.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从事与本中心经营产品有关的生产、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;
3.2承诺遵守本标准及网上市场其他相关规定;
3.3商业信誉良好。
4、申请者须填写交易中心制发的《客户申请书》,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。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。申请者获得交易中心批准,与交易中心签订<入市交易协议>,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席位租金,获得网上市场交易商资格。
5、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不得成为交易商,也不得参与交易。
6、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:
6.1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;
6.2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,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服务;
6.3经交易中心批准转让或受让席位;
6.4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6.5参加交易商交流会;
6.6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。
7、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:
7.1遵守本标准和交易中心有关文件规定,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,依法诚信交易;
7.2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密码,并对因其代码和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;
7.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;
7.4及时向交易中心通知其承租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;
7.5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交易中心备案;
7.6爱护交易中心设施,维护交易中心声誉;
7.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。
8、交易商可安排交易员通过交易中心席位从事交易活动。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到交易中心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业务人员,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。
9、交易商应积极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产品的交易,因交易席位资源有限,交易商在一年内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,本中心将予以除消其交易资格。
10、交易商席位到期不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,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。到期三个月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,交易中心可单方注销该席位。在注销前交易商应对其席位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。如在租期内交易商提出注销申请,租金不作退还。免收交易席位费的交易商交易席位在一年内不允许注销及转让。交易商转让席位时,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,转让协议经网上市场审核批准后生效。
(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管理要求本办法于2010年最新修订)